南京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tjlytel}}>

  1、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2、洗钱罪是如何认定的

  (1)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tjlytel}}>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2)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tjlytel}}>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tjlytel}}>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tjlytel}}>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中国法院网发布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tjlytel}}>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tjlytel}}>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3)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tjlytel}}>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tjlytel}}>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tjlytel}}>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tjlytel}}>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tjlyte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5、洗钱罪与非法集资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1)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tjlytel}}>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式掩饰、<{{tjlytel}}>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tjlytel}}>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tjlytel}}>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tjlytel}}>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怎样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怎样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怎样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此项限制仅针对原...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要交多少?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要交多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

·如果父亲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未婚生子其实对自己、对孩子来说都是比较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如果说孩子生下来以后,作为孩子的父亲又不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对于孩子的母亲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而且男方这么做其实也是违法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如果父亲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一、如果父亲拒付非婚生子...

·离婚后的债权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的债权怎么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二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

·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调整?
    1.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

·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

·一、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怎么办? 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工伤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停职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赔...

·企业改制职工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企业改制职工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在市场化大潮中,国企改制的步伐越来越快,既然是改制,就会涉及到一些职工的变动。有的职工因此失去了工作。为此,企业会给其一笔经济补偿金。对于患病的职工,企业还会有额外的补助,那么企业改制职工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

·债权转让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一、债权转让管辖权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接受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4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对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处理...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1.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 2.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很小。 3.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纠纷,刑事不叫纠纷,叫犯罪,就是要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