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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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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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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认定 

  在我们国家,是规定个人和集体不能非法使用枪支,更不能非法出租和出借枪支的。否则可能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受到惩罚。那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律伴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  

  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四是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解读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应熟悉掌握法官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及刑罚的量刑尺度,唯有如此,才能在刑事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辩护。而熟悉掌握法官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及刑罚的量刑尺度就要熟悉法官的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就是法官的量刑依据。现将学习的体会与关心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的各界同仁同享,以期提高辩护水准。 

  在量刑指导原则方面,《量刑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和实践经验规定了量刑的四项指导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宽严相济原则;四、量刑均衡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非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事实和非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构成事实,非犯罪事实包括罪前、罪后等事实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时应根据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刑罚。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在定罪的基础上,要严格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在适用量刑情节时,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付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是所犯罪行,责是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是刑罚。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决定,罪行的大小决定了法定刑的轻重,罪行越大,承担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关键在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应着重把握三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决定着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点。如故意伤害的致人重伤和抢劫致人重伤虽然都是致人重伤,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点上相差甚远。2、刑罚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事实和情节反映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着犯罪案件的刑罚。3、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事责任的大小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直接相关,虽然人身危险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轻重,但却反映了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   

  三、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的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和具体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始终,体现在具体规定中。1、将宽严相济列为量刑指导原则之一。明确要求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起点和幅度。3、对14种常见量刑情节中的十种从宽情节和4种从重情节的调节幅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4、在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给审案法官留下足够的裁量空间,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标就是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据量刑均衡原则《量刑指导意见》规定:1、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改变传统“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确定量刑的三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2、统一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把法定刑情节进行量化,将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固化,明确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定一些个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3、统一规范15种常见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幅度,对宽泛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保证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方向。4、规定各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我们应该正确把握量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辩证关系,就个案而言量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判断量刑公正的依据,类似案件的量刑是否均衡,是判断不同个案量刑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量刑均衡和量刑个别化,统一于量刑公正之中。实际中应认真领会刑法规定的累犯、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规定,及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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