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们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我们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
您的位置:首页  »  
 

我们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我国,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那么此时双方就产生的劳动关系了。劳动关系是不能轻易解除的,双发都不可以,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劳动者也是一样,除非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以上就是对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解答了,希望可以帮助您,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除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来认定,以上就是可以认定的其他证据了,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搜集这些证据。以上内的我们为您介绍,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咨询。
  
  
  
  

·海上保险的种类
    海上保险主要有5 种: ①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www.njLawyer.cn。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

·同一个公司法人不一样可不可以?
    同一个公司法人不一样可不可以? 1、一个公司不可以有两个法人。 2、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也就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P2P模式,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借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金钱的借贷,此时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是要比传统借贷的风险大的,那究竟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网络借贷有何法律风险 (一...

·一、结婚后彩礼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结婚后彩礼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指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对于彩礼钱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结婚登记前...

·看具体情况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看具体情况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通过认购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怎么向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 起诉抚养权的前提是双方得离婚。 1、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的抚养权,但最终法院会不会把孩子判决给你,要看你们双方抚养孩子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处理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

·交通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交通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对于交通事故的管理,相关部门一点也不懈怠,但是总有一些人不自觉的行为造成一些交通事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还为了躲过交通诉讼时效而选择肇事逃逸,那么交通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交通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经理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构不是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
在现代,“强管理者、弱所有者”已成为一种基本格局。经理比股东更了解公司情况,而其利益与股东并不一...

·丈夫去世遗产分配该如何进行
    如今其实还是只有很少一部分公民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因此在公民去世之后,一般都是按照法定方式来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那实践中,要是丈夫去世遗产分配该如何进行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做分析解答吧。 一、丈夫去世遗产分配该怎么进行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