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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刑拘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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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刑拘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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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法律是维系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没有法律就没有今天的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触犯法律的界限,一旦触犯法律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家赔偿法是在法院没有给你定任何罪名时你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那么国家赔偿法刑拘时间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家赔偿法刑拘时间如何计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
  
  将赔偿天数从超期之日起算的观点还是将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划分为合法期限和违法期限,认为合法的羁押期限不应赔偿,而没有从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害的结果出发考虑问题,不符合有条件结果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
  
  二、刑拘国家赔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我们的文章由此可知,关于国家赔偿法刑拘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根据拘留的时间来确定国家赔偿法,确定国家赔偿费。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文章中也明确提出了,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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