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会使用一切手段,尽可能减少负债。而在债务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情况将会变得更加复杂。那么,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呢?相信您在现实生活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但是却不知道应该怎么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
  一、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破产法上属于待履行合同,适用待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合同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877年的《德国破产法》。美国从1938年的《钱德勒法案》到1978年的现行美国破产法典,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待履行合同制度“已经从最初的两段文字发展为长达几页的详尽描述”。[1]虽然目前还没有法典明文定义待履行合同,但一般来说,待履行合同可被界定为一种合同双方的义务均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现实中,一般援引康特里曼测试来判定待履行合同。依据康特里曼教授的解释,当合同双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该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义务会造成他方重大实质损害时,则该合同为待履行合同。[2]康特里曼测试又被称为实质性违约测试,即如果一个合同的次要义务没有被满足,那么当事人的违约并不构成实质性违约,该合同也不属于待履行合同范畴。在现实中,每一个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双方几乎都有一些还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否属于实质性义务尚有待商榷。如,不能仅仅因为一方没有支付许可费用就判定构成实质性违反合同,从而构成待履行合同。应当看到,待履行合同强调的不是已经确定的义务的履行,而是看重持续性义务的存续。也就是说,如果许可人不去起诉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的义务是一项独立的义务,那么违反该义务就构成了实质性违约。因此,含有许可人不得起诉违约的条款的合同当属待履行合同。与此类似,含有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破产后继续使用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保护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他人损害条款的合同,以及含有被许可人继续以特殊形式使用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都属于待履行合同范畴。
  二、待履行合同处理方法及其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冲突
  破产管理人对于待履行合同有两种选择:承担合同和拒绝履行合同。破产管理人若选择承担合同,必须首先弥补违约部分或者提供充足担保。破产管理人也需要考虑合同之外第三方的利益,即需要补偿因债务人先前违约所导致的第三方利益损失。当然,破产管理人为其将来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所提供的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合同义务,破产管理人仅能全部承担,不能仅享有合同部分权利或承担部分义务。破产管理人一旦确定承担待履行合同,破产程序开始前存续的合同便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不再与其他债权按比例参与破产分配,而是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清偿。与此相反,如果破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则债务人被视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便违反了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随即变为无担保债权。债权只能进入由无担保债权组成的“债权池”,依比例受偿。但拒绝履行合同并不影响债权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仲裁条款执行权、抗辩权和债权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数额等并不会因拒绝履行合同而丧失。破产法将许可协议视为待履行合同的做法较好地调和了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矛盾。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在债务人是知识产权许可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许可人恣意解除许可合同,考虑到知识产权一般无法在短时间内被取代或即使找到替代方法也要经历复杂的过程,这就有可能极大地打击被许可人围绕创新成果而进行的投资行为,甚至导致被许可人由此建立的事业的失败。被许可人丧失知识产权合法使用的损失是金钱难以补偿的。即使得到补偿,被许可人得到的也只是一种无担保债权,劣后于优先债权,而是与其他同等级债权人按比例偿付。
  三、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
  著作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许可合同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合同的规定散见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上述合同在《合同法》中属无名合同,在适用总则规定的同时,可以参照分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与转让情形下权利人不再对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利不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在使用期过后又复归至原权利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较少,集中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存续期限、使用报酬等事项中,并不涉及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破产法》也没有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所以需要推衍和论证我国目前破产程序中对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方法。《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待履行合同的规定指出,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在合同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来确保合同能够履行。由此,除要求提供担保外,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决定继续履行许可协议的决定只能服从,无论是作为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债务人对许可协议享有完全的主导权。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许可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否则,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应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劣后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由于我国破产法并未特殊规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处理问题,所以将面临前述按待履行合同处理许可协议的共性问题。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较少,所以要按照待履行合同处理许可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再加上这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并没有清楚的理解相关规定,建议您可以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涉嫌诈骗罪的该怎么处罚
    涉嫌诈骗罪的该怎么处罚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诈骗罪数额...

·女方有贷款房子男方有债务怎么结婚
    有的人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购买房屋,此时身上自然就是有几十年的房贷,而此时对方也有可能是有债务的。那在女方有贷款房子,而男方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双方打算结婚的话该怎么结呢?请跟随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女方有贷款房子男方有债务怎么结婚 跟对方阐明。法律上男方在结婚前的贷款,...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案件不可以使用风险代理。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有哪些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有哪些? 当今社会企业的发展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然而很多时候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企业进行融资以壮大公司的发展,而公司融资又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进行,下面就是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一些办法和步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

·家庭纠纷到什么程度才拘留?
    家庭纠纷到什么程度才拘留?家庭纠纷到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或者是存在故意伤害且存在着逃跑等紧急状况程度才拘留,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最长为...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 一、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可见,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动中,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必然存在劳动主体,但是劳动主体如何认定,可以随我们一起到下文看看。 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 (一)用人...

·私企劳动合同范本
    企业聘请员工,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保障作用,在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以依据该合同解决双方的纠纷。员工在私企工作同样也要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私企劳动合同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私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现在的社会结婚和离婚率都比以前要高,法律对于离婚的规定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而且经过调解之后仍然没有结果的,应准予离婚,所以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对于家庭和孩子都是很伤害的,离婚之后财产如何分,孩子归谁抚养等一系列问题都要考虑。下面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