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前,我国有时候由于修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会对个人私有土地进行征地。但是,并不是无偿进行征地的,国家会对被征地的人家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今天,我们就以长沙市望城县为例子,和您一起探讨一下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一、户型确认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自然户为基本单位,每户只认定一处宅基地建筑为合法房屋。
  
  农村家庭自然户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局、农林局、民政局、卫计局、街镇等单位结合有关规定核实确认;有争议的,由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人口认定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予以认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嫁、出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义务兵退役、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入户人员应予以认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符合军转安置条件的士官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应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1年12月20日发布)征拆政策期间,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失地、少地农民整组转为非农户口,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施行103号令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一直未迁出本区,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仅将户籍迁入,但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
  
  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属未改建、扩建、新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②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2、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办理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证载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批准面积,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或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建房用地手续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对4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证载层数认定
  
  (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三)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
  
  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载明层数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上的住房(一户多基),只认定一处给予合法建筑补偿。
  
  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长政发[2015]31号)前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手续且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认定补偿,并按标准计算购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原望城县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县属部门、园区和乡镇等单位购买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所得房屋,征地补偿时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其拥有的被继承房屋计算
  
  (三)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因遗产继承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安置。继承房屋位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建新未拆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五条 虽已登记为国有土地而无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人员所建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按房屋类别价补偿,其它情形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四、征地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 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安置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经街镇初审,报区征地办联合审核认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区人社局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文件规定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经核准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区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于房屋拆除后次月开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按以下原则确认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分配权利。
  
  (三)区人民政府对货币安置区提供两种安置方式,由安置对象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是提供2.53万元/人的购房补助、5.47万元/人的购房补贴、55㎡/人的限价商品房申购指标;另一种安置方式是对自愿放弃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55㎡/人)的安置对象,在提供2.53万元/人的购房补助、5.47万元/人的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发放4.4万元/人回购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费。
  
  (四)“五保户”的补偿安置由街道统筹,其购房补助、补贴拨付到街道。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需要重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区人民政府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含人均净占地30㎡、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指标,并按780元/㎡支付重建地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用地报批报建、基础设施配套等的包干费用,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集中重建面积分配,按人平分配30㎡底层占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其层数按规划设计实施。
  
  “单身户”应安置面积不足60㎡的,可选择与他户联合自建或购买30㎡占地面积(按实支付费用)。
  
  “五保户”不在集中安置范围内重建,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给予5.2万元/人包干安置费用。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省、市、区规定执行。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重建地用地类别将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按房屋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核算给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统筹使用。
  
  项目拆迁责任单位是指街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大致了解到国家对于望城县征地补偿的补偿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内容都有哪些,并且详细规定了征地补偿严禁相关人员的贪污和扣留。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52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

·特殊建筑的拆迁补偿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一)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1、刑事拘留不认罪关押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

·公司挂名监事有风险吗
    公司挂名监事有风险吗? 一、 ?公司挂名监事有风险吗 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

·一、需付误工费的情形是什么?
    一、需付误工费的情形是什么样的是否要支付误工费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有住院的话就一定要支付误工费了。如果造成的伤害却是影响到了工作,也是要承担误工费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

·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不断的完善,婚姻自由是众所周知的一项规定,但仍旧有人违反相关的规定,比如包办婚姻这一类活动就受到了您的关注,但是法律也给与了保障,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可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了解多方面法律知识进一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我们通过下文给您讲一讲。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