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也不例外。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为您解答。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的补偿金等内容,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
    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而且,不同类型的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不同的地区也是有细微的区别的。在潍坊,也有很多的农用土地和林场。那么,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潍坊市征...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其流程有哪些,土地拍卖有其规则,在具体拍卖过程中要遵循其相关规则,触犯相关的规则,可能会对土地拍卖造成一定不良的影响,以下网的我们将对土地拍卖的规则进行整理。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发布拍...

·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怎么办?
    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怎么办?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的,可以提交其它证据来进行起诉处理,借条碎片如果没有了的话,如果当事人和人证不是特别亲密的关系可以作为旁证。另外可以搜集其他的物证。比如给对方打个电话,讨债,然后为这件事争执下,偷偷录音,就可以作为物证。类似的其他的物证还可...

·起诉离婚一方不在家怎么办
    其实,生活中,各家夫妻离婚的原因那都是不一样的,法院所面临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很有可能会遇到一方起诉离婚但是另一方又不在的情况。其实,说起来,离婚诉讼案件在开庭以后,一般情况下,还是需要双方都在场的,下面下编就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一方不在家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在...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继承权公证撤销得了吗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力。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其他继承人可能会要求他写一份协议并进行公证。在公证后继承人可能反悔了,想要撤销公证。那么放弃继承权公证撤销得了吗?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放弃继承权公证能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

·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有期徒刑的期限各个国家都有所不同,那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一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不能多少时间申请司法拘留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

·按照刑法修订案九的规定
    按照刑法修订案九的规定,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当事人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发起公诉。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答辩,在辩论过后,法官会要求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那么,醉驾怎么在法庭上陈述词?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醉驾怎么在法庭上陈述词尊敬的审判长、...

·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而且姓名权不容他人侵犯,侵犯姓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了解其构成要件,否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所以,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