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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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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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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为保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这类职工往往年龄偏大,为促进他们重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那么,作为下岗、内退职工,也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如实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3、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4、重劳动关系的形式:全部都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部份是全日制的关系、部份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全部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多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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