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农村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方式,土地拥有者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将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得利益,不至于让土地荒废,同时也能让其他人使用土地以获得利益,这是一种互利共赢的经营方式,那么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谁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 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二、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
  
  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在土地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中,难免会出现承包纠纷问题或者规定约束不清晰等问题,那么首先了解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不会伤害土地主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共赢的局面。
  
  
  
  

·非法经营罪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企业或个人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企业或个人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对于企业造成的污染,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那么,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受害者一旦证明了对方的行为...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

·中小企业税负怎么算的,有什么计算方法?
    中小企业税负怎么算的,有什么计算方法? 无论是个人仍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需求交纳各种税,这些一切税收收入和国家经济的总量收入构成必定的比值,这就构成了咱们往常所说的税收担负率,也就是税负,而关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税负就是实际情况交纳的税款与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作为企业首要应该...

·最新个人与公司租房协议
    租房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而实践中,租房不仅仅会发生在个人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个人与公司之间,那么个人与公司租房协议该怎么写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个人与公司租房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
    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我们知道,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必要条件。很多人可能都会疑惑,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不就是一个地址吗?下面就由我们我们来为您解释一下,公司注册地址的重要意义。 一、公司注册地址必要性。 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条件与要素之一。对于一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司...

·一、矿工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矿工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矿工五天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家规定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将旷工的性质明确化、制度化。如定义连续矿工3天,一月之内旷工5天及以上为严重违纪。 二、《劳动合...

·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自子女出生的时候就是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开始,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社会上存在着遗弃婴儿的现象也是不在少数的,目前刑法上没有单独的遗弃婴儿罪,但是遗弃婴儿的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所以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对此带来以下论述。 ...

·从学校的学生生活到步入工作岗位你还是像之前一样任性吗?
    从学校的学生生活到步入工作岗位你还是像之前一样任性吗?对于不想做的工作说走就走,不跟公司打招呼,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离开?这样做不仅对自己没啥好处、方便可言,有甚者还会影响我们下一次参加工作的机会。在我们入职时就与自己的东家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办理离职手续东家可能会按照合同上的内容要...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要约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