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那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同时土地也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多地推行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以及承包制度,接下来就以广东省为例,具体来了解一下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
  
  在广东省新一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中,三水被确定为全省18个试点县(区)之一,为佛山唯一一个试点区,整区推进确权登记。
  
  通过确权,三水将能够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从而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打基础。从长远来看,确权也将为三水创新基层治理、推动农村发展、化解农村矛盾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计划,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在2015年3月底前可领取“身份证”, 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二、改革:实施确权登记但不会重新分地
  
  区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水在多年前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农民以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经济社,统一对外发包。
  
  根据日前印发的方案,本次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将尊重三水区已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客观事实,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不打破现有土地关系,不重新分地,维持现有土地经营体制。
  
  方案规定,三水区将以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资产管理台账、权属证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总面积和空间位置,采取“确地到社、量份到户”的确权确地方式,明确每户承包土地份额,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三、举措:以户为单位按份共有股权
  
  根据方案,确权登记工作将重点对1997年、2005年两个时点的入股土地面积、在册股东名单、股权配置数量等逐一整理核对,形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原始基础材料。
  
  方案显示,将通过引导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表决,统一界定成员资格,对在册户籍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公示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在核准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后,将按照均地均分原则,统一设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数,再以户为单位,计算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总份数,按份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每户所占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总数长久不变。
  
  四、利好: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三水已开始实行农地由无偿分包转为有偿投包,1997年又实施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今三水已模糊了以户为单位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充其量只能说出自己有多少“股”。
  
  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变得模糊,农地股份制推行至今的另一个问题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方式五花八门。
  
  前不久,三水区宣布将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届时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此次确权登记将进一步理顺农村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重新明确每家每户拥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让农民知道其承包地占经济组织总承包地的比例,吃上“定心丸”。
  
  五、分析:“确地不分地”原则下的三水选择
  
  三水提出了确定农户承包经营份额的确权方式,为何不选择分田到户?
  
  对此,区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三水实施农地股份制改革多年,土地利用早已打破家庭界限,很难重新分田到户。另一个现实情况是三水的鱼塘较多,很难切割成几块分给不同的农户。另外,三水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专题调研中,村民普遍认可现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认为既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又保障了农民非农就业后的收益。对现阶段分田到户的做法觉得不可行,会产生很多弊端,如加剧土地碎片化,即使分到地也难使用、难用好。
  
  有关人士表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分割到家庭的现实情况下,三水此次确权将打破集体所有“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局面,将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六、确权登记工作时间表
  
  1、组织发动阶段(2014年8月)
  
  各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于今年8月中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资料准备阶段(2014年9月底前)
  
  收集与确权登记工作有关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权属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置等资料。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图形纹理的形式勾绘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3、实施颁证阶段(2015年2月底前)
  
  将承包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和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制作公示图和公示表,由村组审核后进行初次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地籍号、确权面积、地类、土地经营方式、按户占有的土地承包份额等信息。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总结阶段(2015年3月底前)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联网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各镇(街道)全面开展自查,形成工作报告,于2015年3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确权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让农民更好的拥有土地,并且合理的利用土地,同时他们也应该对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有所了解,这样才有利于他们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独特价值,更加能够改善和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
  
  

·退休工伤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伤待遇吗?退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退休人员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有网友咨询律图,其所在的公司已经好几个月不发工资了,应该怎么
    有网友咨询,其所在的公司已经好几个月不发工资了,应该怎么样维权呢?针对拖欠工资怎么算这一问题,我们提醒您,首先一定要弄清楚多久不发工资才可以算作拖欠工资,然后再就拖欠工资进行维权。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多久不发工资可以算作拖欠工资呢? ? 参考《...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在不断的快速变化。有很多国内的大老板想要去国外做生意,而国外的企业家也争相恐后的来国内投资,因此就会有很多的外商股权投资企业。那么你知道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什么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能组织工程质量检验?
     一项工程的完结并不是结束,我们还需要非常重要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来确保我们的安全,可是我们并不清楚,工程的安全是由谁掌管,因此我们也并不知道工程质量检测是不是真正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能组织工程质量检验?一般来说,在正式验收之后,会有专门的专业组来验收工程,根据不同的验收条件和验...

·夫妻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常常会有网友有疑问,不离婚可以分割财产吗?根据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离婚可以分割财产。那到底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离婚可以分割财产吗? 不离婚也是可以分割财产的,但需要是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的,或者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了重大...

·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一、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

·家属没钱赔直接拘留批捕了合法吗?
    一、家属没钱赔直接拘留批捕了合法吗? 家属没钱赔与直接拘留批捕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符合批捕条件就可以批捕,这是合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通常会陷入巨大的恐慌中,理不出头绪,不知道应当做什么,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亲属无法会见,不了解案情,盲目中可能还会...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债务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前提是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

·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其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生活中,人们对自己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很清楚,一些人以为他拥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实不然的。那么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下面我们带您去了解。 一、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

·没有收入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孩子的抚养权是与身份有关的权利,故而是不能依据父母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对于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既定的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了规范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减少纠纷,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对于没有收入抚养费标准,以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都进行了概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