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您的位置:首页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首先,双重劳动关系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不应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断然认定这些劳动关系无效,必然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质,阻碍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影响人力资源的效率。因此,在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不能断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其次,即便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仅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程序性事项,而并非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关系会当然、自动、即时、直接的解除。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最基本的通知、告知义务,并给予劳动者申辩、解释的机会,解除合同的效力才会到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在解除却尚未解除完毕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

·涉外渔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是否应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
    1、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而《劳动合同法》对境内劳动派遣企业只是注册资金50万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为境内...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就需要劳动者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签订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费,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du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zhi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职工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停工留薪期,也被称为工伤假,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
    1、工伤多次复发尚未痊愈的劳动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2、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式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