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司法解释、规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进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获得的待遇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补偿要高许多。法官认为,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以本案为例,死者晏贞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终止,期间共领取养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支出375.17元。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重庆农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能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显现,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更好地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务工人员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享受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故本案中,王某系正宏公司的清洁工,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其虽已年满68周岁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可否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工伤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

·公司高管口头辞去高管职位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无需说明理由就可以解聘公司高管。 2、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公司法》层面对公司高管解除聘用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相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对于长bai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du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zhi务,劳动者dao未提供劳动单位、以未支付过劳动报酬,因双方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和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

·附补贴的公益劳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2、附补贴公益劳动也不同于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章,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的效力条件首先包括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 但...

·未用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依法由谁来承担?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二是基本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