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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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其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其中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既包括直接材料费用、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其成本一般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包括部分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二是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临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生产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等。只有将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而在投标时实际成本无法核定,只能根据企业以往类似工程的成本和其它内部资料,并考虑工程实施期间的各种风险因素,然后才能估算预期成本。
从理论上讲,这种预算只能看作是工程项目的社会期望价格,包括社会平均成本、计划利润和税金三部分。但是社会平均成本只是一个概念问题,不可能充分考虑工程项目个体的特点和差异,也不是企业个别成本的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一般说来,即使企业的计划利润和税金均为零,预算价格也会高于企业的个别成本。所以说,工程预算价格与企业的个别成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于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本质,企业在报价时既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又要考虑企业的个别成本,同时廉顾市场需求状况和企业面临的竞争形势,在预算价格和企业的个别成本之间选择某一点进行报价决策。这也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
有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一般都设有标底,那么,是否可以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以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是讲不通的,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这一幅度,就会导致企业拼命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之内,且最接近于下限才有可能中标。所以在实践中不宜设定这样的控制幅度,标底只能作为定性的参考,不宜作为定量判定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首先依据标底对投标报价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断,之后,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分析评判:一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报价不应该相差悬殊。如果最低报价与其它几个较低的报价是比较接近的,或者虽然相差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围之内,则该最低报价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的,如果最低报价比次低报价低很多,则应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分析。二是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和投标方案进行评价,重点分析其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如材料采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劳动力调配计划等方面,只要这些措施科学、合理、可靠、得力,能够基本上实现降低成本的要求,就可以认为该低报价是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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