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国家在一步步地进行着规划建设。在农村进化为城市、封闭变得开放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建设需求会对农用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后的土地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实践中,各地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中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
  
  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
  
  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征用土地的性质考虑,主要的确定标准是以登记主义为准,看土地名下的所有人是谁,或是以事实主义,即谁长期使用这片土地。具体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事实情况对征收的土地确定所有人,从而为其发放补偿款。
  
  

·办理国际商标续展时间是什么时候?
    办理国际商标续展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

·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
    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 日常生活中,一些个人在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时,会通过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解决。借贷机构为了确定借款人能够顺利还款,往往要求其拿资产进行抵押,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双方会写一份抵押协议。那么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遗产继承没有证据怎么办?
    遗产继承没有证据怎么办?遗产继承没有证据只要是属于直系亲属就可以获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

·离婚后多长时间婚内财产还能平分?
    离婚后多长时间婚内财产还能平分?离婚后两年内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平分婚内财产,或者超过两年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写协议来平分双方婚内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根...

·什么是劳动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劳动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并不少见,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那什么是劳动仲裁?它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新的《民法典》已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已失效。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协议离婚程序—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

·夫妻诉讼离婚要准备什么材料
    虽然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属于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在,但在具体办理手续的时候都是需要满足规定条件,然后提供相应的离婚材料才行。只不过实际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太一样罢了,那其中诉讼离婚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此时的材料里面就包括了证据材料,这点还请您注意,下文中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起诉...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合作与发展,各国家企业相互之间交流洽谈的机会大大增多,相互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所以在各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引进外资的情况。那么遇到外资股权转让的情况,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草拟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介绍一则外...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为了防患于未然,或者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场地租赁需要履行谨慎的义务。那么,如果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通过阅读相关文件,给您整理了以下比较实用的注意事项,供您阅读。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公...

·一、交通事故多处骨折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多处骨折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对于骨折所涉及到的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交通、住宿、住院的伙食以及一些必备的营养费用等,这些都是会根据医院以及所在单位所出具的一些证明情况来给予认定,之后的话,才会给予指定相应的标准,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则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