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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者寄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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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者寄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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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d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人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者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1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听证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以欺诈或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ing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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