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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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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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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小额案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至于拖延至诉讼阶段的,从而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该项制度只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对于裁决不符的,依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能够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均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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