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东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广东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广东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广东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社会进步的今天,许多城市要发展就要重修修建建筑物,要建设道路。这样才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修建建筑物肯定会用到土地,如果修建建筑物用到了公民的土地,国家是会进行补偿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广东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2017年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
  ?对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新的规定表明征地需要按照该地的人均耕地面积结合该地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计算。在征收过程中,若是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协商,若是对政府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上级政府会做出相应处理。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实很容易出现那种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符合了一定标准之后,则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合同诈...

·新职工办入职需要哪些材料
    现在大量的毕业生从各大院校涌向招聘市场寻找心仪的工作。在求职面试成功之后,企业就会通知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办理入职手续时,毕业生要准备好企业规定的各种材料。那么,新职工办入职需要哪些材料?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公司入职需要什么资料? 1、员工填写,并...

·在生活中,房价高,是大家普遍的感觉。有很多刚进入社会经济条件
    在生活中,房价高,是您普遍的感觉。有很多刚进入社会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年轻人选择按揭买房,但有些朋友在办理按揭贷款买房后,又想退房,但对按揭买房退房的程序是什么不了解,那不妨通过下文了解一下“按揭买房退房的程序是怎样的”吧。 一、按揭买房退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律依据 ...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一、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最新公司注册流程
    最新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在全国上下提倡全民创业,在这个创业的时代我们多少需要了解一些关于企业注册的相关知识。企业注册是一件麻烦的事情,比方说公司的取名、商标还有公司的地址、所做的范围都是需要思考的。今天我们就为您收集整理了最新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相关知识。 一、注册公司基本...

·长沙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长沙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申请无抵押贷款时,申请人应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单身证明,已婚配偶身份证明)等; 2、收入证明 申请人提供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税单,还需要开具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认定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比较严格。那究竟如何认定适用缓刑?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适...

·债务清欠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
    债务清欠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债务清欠公司是现在社会上新兴的一种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债权人追缴欠款。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法律的规定,这种清欠公司虽然是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清欠行为,但是清欠手段却经常突破法律的规定造成违法事件,我们针对清欠公司和追逃欠款...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的后果是什么?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不能够缺席判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

·新公司法控股股东权利是什么?
    现在的公司为了引进资金,会让很多投资人加入作为公司股东,有一些公司还会让自己的员工参与入股。如果我们想要入股,我们首先要搞明白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自己是否做好了入股的准备。股东控股又是怎么一回事?新公司法控股股东权利是什么?跟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公司法控股股东权利是什么? 公司在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