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要是需要对财产损失作出赔偿的话,那此时多半都是对直接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而间接损失则有可能不赔偿。那实践中这个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的。
  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方式
  
  (1)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3、车载货物损失争议处理
  作为车载货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发生散落丢失,丢失的原因有自然损坏、他人盗窃、众人哄抢三种情况,自然损坏情况肯定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对于他人盗窃或众人哄抢情况,是否作为直接损失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要看作为货物的所有人或承运人尽到了管理好自己财物的义务。首先,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轻微,可以有能力管理好自己财物情况下,如果由于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货物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是不能要求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盗窃人或哄抢人进行赔偿。如果货物所有人尽力保护自己的货物但没有办法制止,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失可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的。其次,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无法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车载货物。造成货物被盗窃或哄抢,此种情况下,该货物损失是直接财产损失,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是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
  4、关于车辆贬值损失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各个法院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不应支持该请求。第二种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第三种是认为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司法实践中对该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有争议。如上面所述中的第二种情况下,认为若车主将受损车辆出卖,贬值损失才能体现,故认为此损失属于是间接财产损失,受损车主只能在事故车辆发生二手交易后才能提出贬值损失赔偿,否则没有事实依据。目前法律虽对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车辆贬值的损失是应属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也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而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贬值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后是否出卖而改变。其中比较常见的财产损失就是货物的损失和车辆的贬值,但实际造成的损害是多少,还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知道。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一、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时间。 1、一般时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

·夫妻在离婚后赌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后赌债务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而且据你的情况,你的夫(妻)在外欠有赌债,肯定不是为你们共同...

·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是否有效?
    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是否有效?招投标行为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商品贸易行为,大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国有项目承包,在投标之前投标方都会制作详细的投标书,那么在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之后,合同是否还有效呢?我们将详细为你解答。 一、招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

·住房贷款办不下来该咋办
    住房贷款办不下来该咋办这个问题得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销售没给你介绍清楚现在的政策而使你没法办贷款的话,可以直接找领导说明情况,要求退房。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办不下来贷款,而且如果当时的合同上说明贷不下款来不属于违约的话,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没说明,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建...

·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如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如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为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和订立施工合同。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271条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订立建设工...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措施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这主要是为了侦查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有自杀自伤行为。那么这个监视居住该如何执行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监视居住如何执行人民法院...

·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抵押是否有效
    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抵押是否有效?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私自抵押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

·夫妻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
    夫妻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个过程中,除了要求当事人满足一定条件,提供一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其中,诉讼离婚的费用是要比协议离婚的费用高的,那一般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离婚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