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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过高,可以酌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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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过高,可以酌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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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情况而定。离婚协议约定:如男方违反上述约定中任何一条,自愿向女方一次性支付600000元经济补偿金;男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00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另付违约金900000元给守约方,但该违约补偿行为不影响守约方继续向违约方主张已约定好的权力。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对于1000000元精神损害费,因协议有明确约定,且男方认可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重复主张问题,经济补偿金是男方对每项财产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所要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是针对男女双方作为《离婚协议书》中任何一方,并非特指男方,且双方在已经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明确约定该违约金为另付,不影响守约方继续向违约方主张已约定好的权利,故该约定视为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孩子和财产问题所达成的意见。

  

  对于男方所述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要求酌减的意见,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并非单纯的经济协议,该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在同意解除婚姻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对孩子和财产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因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未能树立优良家风,建立文明的家庭关系导致婚姻破裂,故双方并非仅仅是依据经济利益为由作出的约定,而是依据双方婚姻关系、财产、离婚原因、过错以及双方感情等综合因素进行约定,男方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考虑双方婚姻关系以及自身经济状况前提下所签订的协议,应当对自身给付能力有所判断,且男方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之间的微信账单记录显示男方有相应经济能力,现以其未履行生效判决而被限制消费证明其经济能力为由要求酌减,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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