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您的位置:首页  »  
 

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即使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应该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中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那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
  
  2、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能停止执行死刑,而停止执行死刑之后也是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一并做出了介绍。此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双方关注的问题除了财产分割以外,还有就是孩子的成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的抚养权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的义务。那么,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老百姓的生活富裕,剩余的钱多,买车的人也不断增加,道路不断加宽,但是交通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一些无辜的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伤也是不少,超载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样校车超载的新闻页不断,这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发生交通事故以...

·商品房工程质量规范是什么?
    商品房工程质量规范是什么? 房屋是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房屋也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很多房主在购房的时候,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避免自己入住的房屋出现任何安全质量问题。为自己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房地产开发商也为了保证自己的房屋能够有一个好的销量会对房屋质量有严格的要...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的从商途径,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是事情,往往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一般的招商代理之前都是会签订专业的代理合同的,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现在很多时候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出现,或者主观意志的转移,需要提前终...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的鉴定都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专业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的鉴定都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专业的机构进行的。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况,此时也是有程序的要求。那到底公安机关委托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

·在羁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一、在羁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

·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分别是谁
    虽然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在犯罪主体上面,这两个罪规定的都要求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那么您知道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

·一、交通事故赔偿整容费可以要求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整容费可以要求吗?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中整容费用是可以要求的,但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实践中对于一些例如取钢板手术(内固定物)等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医院的遗嘱和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确定并支持。对于一些例如整容修复等手术...

·可以与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而此时离婚肯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若夫妻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话,那么此时另一方可以与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与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够协议离婚的。理由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