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伤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外伤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外伤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由于某种原因,受外伤的情形也是不少的,很多朋友在受伤以后就希望能够及时的得到治疗和赔偿。至于如何赔偿,需要一定的判断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司法鉴定,根据外伤司法鉴定过程就可以得到一个客观符合事情的鉴定结果,您根据这个结果就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了,但是具体的过程是什么样的,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深入了解。
  
  一、外伤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
  
  外伤司法鉴定过程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
  
  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移交鉴定材料
  
  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明确鉴定具体事项
  
  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
  
  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制作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送鉴定人核实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
  
  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立卷并归档
  
  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可以知道外伤是如何鉴定的了,司法鉴定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就是确保外伤司法鉴定能够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您受外伤以后,第一时间要治疗,同时也要积极的配合,进行司法鉴定,确保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城市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的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将更多的土地纳入规划之中,所以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城市的征地工作也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征收土地是要补偿的,补偿费是包括四个方面:土地费用的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补偿费都是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进行的。一、征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

·子女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如果离婚,必然有至少一方不能正常履行扶养义务,这时候就需要向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那具体来说子女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1、主...

·欠钱15万一直不还怎么办?
    欠钱15万一直不还怎么办?欠钱15万一直不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以没钱为借口,法院会调查他其他的财产如不动产等,如果隐瞒或拒绝的,法院会进行拘留或者罚款,不会追究刑事责任。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现在很多上班族都是通过租房来解决住宿问题的,租房的时候都要和房东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生活中,有些房东会因为各种原因中断租赁合同,造成合同违约。通常房屋租赁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比例和赔偿范围。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本文就这些您比较关心的问题,具体解释一下。 一...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种类都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时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了审查之后,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种类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怎样的
    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怎样的 一、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交?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北京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有哪些
    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关系到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因此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对自首情节进行仔细认定。但是也会有一些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自首的情节的,究竟是哪些情形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

·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书?
    要想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此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之后就是按照规定书写离婚起诉书,否则的话是无法顺利启动离婚程序的。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书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非法集资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