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派遣用工属于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我们称之为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实践中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有那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形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与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此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条第二条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的解除情形纳入规定之中,有利于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规范化,有利于关系的理清及争议的处理,有利于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上文中具体为您列举了十种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各位可以适当进行参考。劳务派遣用工中,还会涉及到一个实际的用工单位,因此要是发生什么纠纷的话,处理起来是比较麻烦的。必要时,你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合同撤销权的管辖法院
    合同撤销权的管辖法院 一、合同撤销权 1、定义: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

·淮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淮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安徽淮北市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很多郊区的农田被政府征用,搞基础设施。政府征地过程中一个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就是征地补偿问题,这个事情如果解决不好,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淮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您简单讲一讲相关知识。 一、淮北市征...

·到底剧本如何注册版权的?
    到底剧本如何注册版权的? 剧本您都是比较熟悉的,几乎每个电视剧都会有一个剧本,但是现在却经常出现一个新闻就是关于剧本抄袭的问题,所以很多人搜会选择将剧本进行剧本的版权注册,这样被抄袭的问题就能够很好的解决了,所以在这里我们就告诉您到底剧本如何注册版权的? 一、到底剧本如何注册...

·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于特定犯罪形式的规定虽然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但是不能避免社会的发展让刑法的内容因此调整后改变了对以往罪行的处罚力度,但是如果在修改刑法之后发生的变化涉及到过去的犯罪就必然要求探究溯及力的问题。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实务中,许多公司股东为了获得资金都会选择转让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在转让股权时,处于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往往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提供一份《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以供您参考。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
    关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反洗钱职责,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实施反洗钱监管,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以及保险代理机构,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向保监会报告反洗钱情况,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案...

·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具体的规范。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

·福利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
    一、福利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里面包括福利费。福利费对于职工有着激励的作用,职工得到企业更多的福利,就会用自己的工作业绩来回报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留住人才。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