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方面的案件,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也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条件。那么您知道法院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经济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
  
  1、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已经依法申请复议;
  
  5、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6受诉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7、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四、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
  
  2、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
  
  3、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
  
  4、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公民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执行;数个继承人提出申请执行的,应由继承人之间先对继承份额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
  
  5、被执行的目标明确
  
  6、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范围;
  
  8、本院具有管辖权;
  
  9、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
  
  上文中,我们具体为您整理了不同案件的法院立案条件,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
    临时工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个词语,而且现在临时工这个词语都含有贬义的味道。所谓临时工,就是日结工资的劳动者,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临时工辞职和正式员工辞职程序是一样的,首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一个...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我国法院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自首的量刑细则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

·消极怠工人员如何解除合同?
    消极怠工人员如何解除合同? 消极怠工人员如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一共4条13种情形,其中并没有消极怠工一项。这就决定了当员工发生了消极怠工时,用人单位不可能很简单得解雇了事。在这4条13种情形中,有3种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会被用到: 1、《劳动合...

·商标使用年限及续展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使用年限及续展是怎样规定的商标注册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之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时间为十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

·破产保护究竟是什么?
    破产保护究竟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即非法经营罪。那么,就要说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了。到底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

·犯罪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是什么?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发商逾期交房即开发商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日期来交付
    开发商逾期交房即开发商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日期来交付房屋,但在某些情况下,开发商不会构成逾期交房。具体在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呢?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应如何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现在就让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吧。 一、怎...

·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流程?
    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祖国现在是进步的越来越快了,所以为了国家政府为了让每一个地方都显得繁荣一点,现在就连农村也为了修建更多的新建筑楼房而开始拆迁宅基地了,宅基地在一定情况下涉及继承的问题,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是如何继承的,的我们带你简单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 我国目前土地...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