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如何判断间接证据?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如何判断间接证据?
您的位置:首页  »  
 

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如何判断间接证据?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如何判断间接证据?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功能,间接证据也是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一、间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具体来说,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调查中,间接证据表明,犯罪分子往往是前兆。(二)间接证据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工具,获得直接证据。(三)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以确定有效的方法,许多情况下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四)如有必要,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间接证据如何去判断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1、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三、间接证据有何法律特征
  
  1、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2、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关于间接证据的作用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能够为您解开疑惑。与此同时,我们还为您带来了间接证据判断以及特征的知识,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一、劳动合同续订期限规定是多少年?
    一、劳动合同续订期限规定是多少年?规定期限是由双方协商,我国的法律是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工伤申报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工伤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老师作为社会上最为重要的职业之一,每个月的福利待遇也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而且每年关于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道也是非常的多。虽然教师行业并不是公务员,但是教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与公务员的相类似,但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一年还需要对中国的公益...

·劳动仲裁的期限有多长,有什么程序
    劳动仲裁的期限有多长,有什么程序 一、劳动仲裁的期限有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期限,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

·欠钱不还找不到他家怎么办?
    欠钱不还找不到他家怎么办?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找到债务人的相关地址,要求其进行还款。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

·承揽合同的法律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主要内容包括:1、标的物;2、数量;3、质量;4、报酬、5、承揽的方式、6、材料的提供;7、履行的方式;8、验收标准和方法;9...

·上海劳动关系界定处理是怎样的?
    上海在我国是最为先进发达的城市之一,即使是发达的城市,仍然存在劳务关系纠纷,我国为规范劳动中的行为和各种劳务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那么上海劳动关系界定是怎么进行处理的,下面就对上海处理劳务关系界定处理进行阐述。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1.用人单位和劳动...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发〔2008

·房产民事诉讼管辖是怎么进行划分的
    房产民事诉讼管辖是怎么进行划分的 一、房产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是否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