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抚育费给多少是符合标准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抚育费给多少是符合标准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抚育费给多少是符合标准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涉及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很多夫妻双方都是因为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自己抚养费的问题争论不休,实在没办法就走向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离婚的问题。离婚涉及到孩子的最大问题就是孩子抚养费的标准问题,离婚抚育费给多少是合理的并且是符合标准的,这也是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了解的,要对孩子未来的生活负责,接下来,本文就介绍一下抚养费的有关内容。
  
  一、离婚抚育费给多少是符合标准的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关系到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给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二、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父母离婚后,离婚怎么判孩子?子女随哪方生活?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关系到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抚养费的多少和您的收入水平挂钩,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经济能力好的,可以给多一点的抚养费,经济能力差的,可以降低标准,但是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的生活。但是如果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此,您要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按时支付抚养费。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补偿金有吗?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补偿金有吗?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补偿金有吗? 这是要看具体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4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这是现在很常见的。那么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就财产而言,不同的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具体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吧。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

·怎么对窝藏罪量刑处罚 窝藏罪如何认定
    在明知道对方是罪犯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藏身之所的行为,往往会构成窝藏犯罪,那此时就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就目前我国的规定来看,是怎么对窝藏罪量刑处罚的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对窝藏罪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新车机动车牌照去哪办?
    新车机动车牌照去哪办?如今小汽车早已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主要的出行工具。您买到爱车后,要交一笔购置税,然后缴纳交强险,购买其它商业保险,之后就要给爱车上牌照了。完成上牌手续后,才能合法的上路。那么新车机动车牌照去哪办?下面我们就您普及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机动车牌照去哪办?...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02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07-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12-25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n...

·劳动监察办案期限包括送达时间吗
    劳动监察办案期限包括送达时间吗? 劳动监察办案期限包括送达时间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中已告知抵押适用吗?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中已告知抵押适用吗不包括;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

·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