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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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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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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在我国司法体系建设中,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专门制定法定代理人。您对于法定代理人,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理解,代理人就是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法定代理人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当得。对于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的问题,请您跟随我们的介绍一起来看一下。
  
  一、民法典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法定代理人资格的规定,只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三、代理人相关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2、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法定代人是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有资格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规定后,才可以。当然,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也必须是在当事人知情或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也是会受到相关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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