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您的位置:首页  »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
  
  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5、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金融诈骗罪关键点就是欺骗、非法占有和妨碍金融秩序,另外,金融诈骗罪并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多种罪行的统一称呼。根据具体欺骗形式和骗取物资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罪名,处罚也会有差异。
  
  

·公司集资诈骗行政人员如何处罚?
    现如今,投资行业的兴起,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违法者的骗人手段也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同时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危害了投资人的合法利益。那非法集资罪具体是指什么,那公司集资诈骗行政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吗?我们给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 一、非法集资罪: 《刑法》【非法集资罪】中以...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有什么方式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有什么方式 一、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有什么方式 商品房销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且这种付款方式风险比较大。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期房项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强制变更公司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强制变更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在一个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公司的法人他能够代表公司从事一些活动,但是有的时候需要变更公司法人,为此您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强制变更公司法人?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根据我国法律的...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在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一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特别的去区分这两个概念,而是将两者等同起来,但是在法律上似乎有一些不同,很多人并不了解。那么,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埋藏物和隐...

·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
    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之中,我们知道,如果获得了不当得利,相关的人员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对于遗失物,是我们不慎遗失的物品了,遗失物和不当得利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

·工伤鉴定完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工伤鉴定完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为45天,最长不应超过6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由于一些原因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起诉离婚的,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双方是已经持有法律承认的结婚证的,起诉方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即为当事人起诉,不得由第三方代为起诉。那么如果要进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呢?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公司立案非吸还逮业务员吗
    需要看业务员是否知情以及有没有参与其中。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如果员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若某处建筑不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修建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修建资质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建筑多半是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于违章建筑,相关共组人员是可以进行拆除的。那具体来说,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一、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