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婚前健康检查其实也就是未婚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做的婚前体检,经过婚前健康检查才能知道各自的身体是否存在什么疾病,这对日后夫妻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那实践中办理结婚的男女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检,也可在登记后婚检,也可不参加婚检,自愿。
  
  现在的《婚姻管理条例》虽然是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检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宜生育等影响婚姻质量的疾病,只有进行婚检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选择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
  
  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
  
  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不过,强制婚检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
  
  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二、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婚前医学检查,通常被认为是卫生保健行为,不是严格的医疗行为。
  
  但它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并且将其认定为医疗行为能更好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患者的利益。故它应属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婚前医学检查旨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既使结了婚,婚后未愈的,婚姻无效。因此,婚前检查误诊将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张赔偿:其一,婚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相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赔偿。
  
  (二)、将有病误诊为无病的,对当事人的损害有侵犯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自由权造成的精神和人身损害,和误延诊治造成的人身损害。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或导致婚姻无效,使当事人精神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2)、结婚导致当事人人身损害的(如患者不宜生育而怀孕),应根据人身损害的程度和误诊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医方是否赔偿及其额度。
  
  (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依医疗事故赔偿。
  
  尽管婚前检查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但医方延误即为有过失、也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医治、婚前检查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因此,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因此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也不是一定就要进行婚前体检,当事人可以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从实际考虑,我们建议最好还是进行一个婚检,这样对彼此的身体状况有个了解,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
    通常夫妻结婚肯定是需要有夫妻之实的,但对于一些人而言,可能结婚仅仅是因为其他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就只是形式婚姻了。不得不说,由于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多数同志会选择通过形式婚姻的方式来让家人放心。那要是订立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形式婚姻有哪...

·专利权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专利权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医疗事故亦是时常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医生和病人都是毁灭性的。要是患者被确认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话,则可以享受七级伤残的赔偿待遇。那么其具体这个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

·找不到人可以起诉离婚吗?
    要是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离婚,但此时却发现已经找不到对方人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离婚?如果依然可以离婚的话,那实践中找不到人可以起诉离婚吗?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找不到人可以起诉离婚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

·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农民建房的话要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而耕种的时候要有耕地的使用权才行。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确权工作没有开展,导致农民之间因为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比较多。那么,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土地使用权...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都?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

·持刀没有伤人拘留几天
    持刀如果实施的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

·离婚房产只有购房合同的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只有购房合同的如何分割?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生当中最重要的一件物品,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对房子的争夺也是双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只有购房合同该怎么办呢?我们将针对离婚房产只有购房合同的如何分割的问题为您做出介绍。希望我们的资料能够帮助到您。一、离婚...

·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五种,其中有一项是同等责任,通俗来说也就是责任对半,即事故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对于负有百分之五十责任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赔偿金额也就百分之五十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赔偿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赔偿标准计算也不像上述...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