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骨折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骨折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骨折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需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从而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工伤伤残鉴定时间关系到工伤职工得到工伤赔偿的早晚,所以工伤劳动者会极其关心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间。那么骨折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骨折后一般多久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骨折后一般要求治疗基本终结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比如骨折后是保守疗法,未做手续的话,一般只要骨折部位生长良好,不须再做任何治疗时就可申请鉴定了。如果里面有固定物(比如钢针、钢板等),原则上要等到里面的固定物拆除后才能算治疗终结的。
  二、国家对伤残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由单位缴费参加,个人不用交钱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及赔偿内容由单位承担。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2、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支付(三)、伤残鉴定结论得到后,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治疗基本终结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但是在工伤鉴定之前可以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骨折工伤鉴定时间的具体解答,可浏览延伸阅读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商标转让费用大概需要多少钱
    商标转让费用大概需要多少钱商标局要收取的官费是500元,这个是依据法律规定的需缴纳的商标官费。除了必须要缴纳的官费外,如果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的话,还需要缴纳代理公司的服务费,这个服务费依据该公司的收费标准而定。普通的商标价格在1-5万人民币,好的商标价格在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

·酒驾拘役多久 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酒后驾驶当中具体可以区分为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而刑事处罚的时候,那么往往就是指的醉酒驾驶的情况了。这个时候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的主刑就是拘役,那究竟酒驾拘役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惩罚 酒后驾车是让世界各国...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发内蒙古等偏远地区,因此大量的征收土地,对于征收的土地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对于征地的补偿主要是政府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为人民着想。那么到底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

·请假工伤的劳动者应该怎样认定
    请假工伤的劳动者应该怎样认定因为是请假期间出现受伤,不属于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新出的政策中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鼓励人们创业,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有些人成了公司的法人,有些人成了公司股东。那么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还是享有很多权力的但同时也承担着一些责任。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公司...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能归个人所有,在对集体土地厂房征收的时候,也是和其他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是如何进行赔偿的呢?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如何赔偿?1、房屋拆迁费...

·买二手房特别关注点
    看二手房和看新房有相似之处,但是还是有一些特点。因为是旧房子,可能毛病多些,所以看房子的原则就是加倍细心,看起来也麻烦些。但是要知道现在的麻烦是为了未来的舒服,所以麻烦是值得的。看房要诀归纳如下:   白天要看,夜晚也要看。因为晚上看房能更好地了解房屋的周围环境、噪声及照明...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