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在工作签订时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劳动法中更多的规定是来让劳动者享受更多的权利,而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危害劳动者权益,那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内?
  
  (一)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26条。
  
  (二)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二、固定期限员工
  
  (一)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
  
  (二)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下列情况下不可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2条、第46条。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2条、第46条。
  
  (四)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在试用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固定期间员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区特殊职业的特殊规定下不可以解除。如果公司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就要及时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定期存单质押书
    致:_____银行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于___年___月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以定期存单作质押,你行同意同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现我公司提供以我公...

·妻子炒股欠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妻子炒股欠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

·丢失机动车牌照怎么补办
    丢失机动车牌照怎么补办 按照目前的交通法规而言,车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车牌上路就意味着你的驾驶证的分数将会被扣光。因此,保管好自己的车牌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车牌难免污损甚至会不小心丢失。那么,丢失机动车牌照怎么补办?下面就请跟随律师我们在下文中一起了解。 一、...

·一、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通说认为,侵权行为需具备四个构成...

·结婚后父母首付房产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结婚后父母首付房产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剔除该部分出资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支付方配偶子女名下,则该部分出...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见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但是我们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了能够缓和我们国家的医患之间紧张的关系。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那么,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

·非法持有枪支怎么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为有期徒刑二年;(三)非法持有、私藏...

·在我国起诉离婚诉讼状在哪写
    不管我国公民是需要通过法院解决自己和被告的什么纠纷,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是属于公民自诉案件的话,都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具体的诉讼状,法院才会结合诉讼状和其他的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起诉离婚的时候也要提交离婚诉讼状。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起诉离婚诉讼状在哪写?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