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您的位置:首页  »  
 

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如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是严肃而严格的但是也体现出人道主义,对于特殊情况也有特殊的处理方法,为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下面就详细介绍。
  
  
  
  
  哺乳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可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吧。
  
  四、哪些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答案是肯定的,哺乳期的妇女如果立刻之前刑法的处罚就会严重影响婴儿的健康成长,也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哺乳期妇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劳动合同法中辞退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辞退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中辞退规定是在劳动者存在着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是可以进行合法辞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这个情况之下的话是属于违法辞退,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二、关于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1...

·对于夫妻俩立遗嘱怎么写?
    对于夫妻俩立遗嘱怎么写? 一、对于夫妻俩立遗嘱怎么写? 夫妻俩立遗嘱应当写明下述内容: 1、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

·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
    关于聚众斗殴罪未遂,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那么其完成整个聚众斗殴的行为才构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终止则未遂。另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为举动犯,那么聚众为预备行为,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既遂,因此不可能出现未遂。那么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呢,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 遗产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

·律师解读《公司法解释三》
    律师解读《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

·名誉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名誉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

·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因为城市房价的压力转而想购买农村的房
    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因为城市房价的压力转而想购买农村的房屋,但是他们对于自己能否合法取得农村房屋房产证表示疑惑,毕竟房产证是证明房子是属于自己的凭证,没有房产证拥有的房屋是不是就是不合法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提供了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依据。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依据 农村房屋是...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