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您的位置:首页  »  
 

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如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是严肃而严格的但是也体现出人道主义,对于特殊情况也有特殊的处理方法,为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下面就详细介绍。
  
  
  
  
  哺乳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可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吧。
  
  四、哪些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答案是肯定的,哺乳期的妇女如果立刻之前刑法的处罚就会严重影响婴儿的健康成长,也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哺乳期妇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摩托车醉驾关哪里接受处罚?
    一、摩托车醉驾关哪里接受处罚?摩托车醉驾被处罚之后会被关在看守所,或者醉驾造成的结果涉及到犯罪而被法院判刑和惩治的基础上就可能会被关到监狱。根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

·如果是15岁学徒算不算童工
    一、15岁学徒算不算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使用童工罚款吗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

·小额贷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小额贷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要看小额贷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而私自欠下的债务,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是个人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

·一、二手房买卖面积有误差该如何处理?
    一、二手房买卖面积有误差该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则不一定要按照与一手商品房的解决方式进行。首先,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是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则应按照约定方式解决...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一般称之为: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一般有三种形态:、生产、贸易、服务。其中贸易类公司的设立是最具代表性的。服务类和贸易类的近似;生产型会比贸易类复杂一些,多一个环境...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

·宣布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宣布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有什么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

·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不在少数。公安机关,隶属于国家机关,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掌管着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求私利而向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现...

·一、判决后抚养费给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判决后抚养费给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有抚养费的具体支付等内容,那么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履行离婚协议的抚养费内容,拿到有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

·离婚起诉书要提交几份
     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夫妻关系。此时需要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递交离婚起诉书。那么您知道离婚起诉书要提交几份吗?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起诉书要提交几份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必须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