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赔偿受工伤职员的相关费用,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用人单位就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
  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必须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保障部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工伤。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时,其要求认定工伤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阻碍,这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作为,还是由其他部门来作为,成为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定”,在以下法律条款中又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也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规定均要求在认定工伤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确定”受伤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要求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为此,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明确了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参照凭证”。再之后,一些省份也针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中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由此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往往因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主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将其告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于是,职工受到伤害后,往往就工伤认定的同时因劳动关系需要确认而难以应对诸多诉讼,苦不堪言。与此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甚明了的工伤认定先“中止”或者干脆“终止”了事。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证据。“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法院做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劳动关系是展开很多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工伤认定也是很复杂的手续,所以需要劳动者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给出详细的证明材料。
  
  
  

·同桌的酒友和同车人何种情况下担责?
    同桌的酒友和同车人何种情况下担责? 1、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 2、明知司机已喝酒,却没有彻底劝阻,“彻底劝阻是指得知酒驾后立即报警”。 一起喝酒同饮人怎么才能避免责任呢? 1、您一起喝酒,席间互相劝酒灌酒,饭后各自离开。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

·刑诉法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上,很多人对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当我们遇到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相关机关需要我们配合作证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远离事件,当不知道,怕站出来指证后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其实,我国刑诉法对证人是有保护措施的,刑诉法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刑诉法证人保...

·一、公司过错下职工是否可以随时辞职?
    一、公司过错下职工是否可以随时辞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国家法律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
    国家法律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在这个信息化社会,政府信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很多重要的信息,都是来源于政府网站。政府在工作过程中,会对信息内容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公开,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种细节。那么,国家法律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

·应该怎样预防开发商一房多卖
    开发商一房多卖很显然是为了看哪一方出的价格更好,这也是在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但此时,房产只有一处,势必就会对其他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作为购房者就应当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采取措施预防开发商一房多卖。那到底应该怎样预防开发商一房多卖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方法一:可以...

·离婚时的过错方如何认定
    夫妻离婚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实践中对过错方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因为可以同时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那到底离婚时的过错方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时的过错方如何认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

·在我国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吗
    平常有些公民倒是可能听说过治安拘留,最起码您知道像卖淫嫖娼的拘留和杀人抢劫被拘留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可是很多人在第一次听到行政拘留的时候居然会认为这是针对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处罚措施,下面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吗? 一、在我国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吗? ...

·医疗纠纷解决最新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解决的最新途径有: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诉讼解决,指通过法院的...

·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
    男女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若不能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话,那么最终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就结婚而言,需要符合的条件肯定与离婚不同,那到底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nb...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