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就是死刑了,而死缓并不是死刑中的一种,这仅仅是属于刑罚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实践中,我国一贯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因此法律中规定要是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判处死缓。那通常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执行死刑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您此时也已经清楚究竟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情况有哪些了吧。但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来讲,此时也不能代表就一定死不了了,毕竟要是在死缓期间再故意犯罪的话,那在上报最高法核准之后,就是会依法执行死刑的。
  
  

·合同到期公司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一般需要和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一般需要和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上会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完成后,还需要对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可以交付。这时候可能就会产生纠纷。为了减少这样的纠纷发生,我国专门出台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律师26...

·股份制公司法都有什么规定?
    对于我们您来说一般情况下我们接触到的公司都是股份制的公司,股份制的公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的一种是无限的这个我们您也是都有了解的。对于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制也有规定。那么股份制公司法都有什么规定呢?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

·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什么?
    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什么对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法人在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各地的工商局其实都是要严格的审核的。只要依法设立公司法人了以后,就具备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

·上海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上海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在进行拆迁的时候,我们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而补偿工作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工作,我们也是会出台相关的政策。那么,上海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如何进行补偿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上海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一、上海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

·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有的人想要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在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时候,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是无可厚非的。但需要注意,只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才能获得赔偿。那到底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违法行为依照中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并购涉及的很多经济、法律方面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操作过程。根据...

·附加遗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附加遗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

·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会员职工签订一份入职协议,入职协议里面会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约定。有些员工以为入职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觉得签订了入职协议就有了保障,其实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那么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看看我们是怎么介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