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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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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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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今天的我们就为您带来了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的说明了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具体的法律一句,供您参考翻阅。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
  
  1、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第1款第1项)
  
  3、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上述规定是特指医疗期满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并不适用该“给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1、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但是医疗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理应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2、但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通过上文的阅读,您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法律依据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您有需要的可以根据上文的提示去翻阅这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有些人怕麻烦而不去追究这些事情,一些公司正是利用这种心理而做一些事情。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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