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钱?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钱?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钱?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既定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抚养费的支付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故而不同的地方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存在着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钱的相关信息。
  一、农村最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二、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对于由经济能力的,需要支付每月工资的20%至30%,对于没有固定工作,或者是没有工作的情形,可以实物作抵。若拒不支付的,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
  
  
  

·房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
    房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进行房产排名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流程,那到底房产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拍卖的流程 (一)拍卖前,查...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法院对于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通常都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第一个就是判罪,第二个就是量刑。关于量刑我国存在着很多的种类制度,比如说有减刑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

·没有合同欠钱不还怎么办?
    没有合同欠钱不还怎么办?1、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2、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3、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4、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资金,对于它们而言,扩展融资渠道是当务之急。具体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上市、发行债券和金融租赁等。其中上市成为了很多企业的首选,每天都有企业提交上市申请。那么,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员工生病期间提前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补偿金吗?
    员工生病期间提前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补偿金吗 可以,生病期间只要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

·取保候审期限的法律规定细则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盗窃罪追诉标准
    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件的立案标准,这是每个罪名都有的内容。只有让实际行为与追诉标准结合了,我们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盗窃罪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我们马上带来2016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一、盗窃罪追诉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

·撞车走保险有多少
    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撞车后,第一时间除了通知警方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进行现场事故的勘察,确定好事故的责任者和受害者之后,他们进行赔偿的清算,这样才能知道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然后他们依照法律对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的一些赔偿标准。 具...

·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内容医疗事故责任险是国家让医护工作人员购买的一个险种,就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医疗事故责任险施行时间还不长,很多人多次并不熟悉。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

·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是怎样的
    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是怎样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其实是分开的,即交强险赔偿范围和交强险赔偿限额,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但却都是交强险赔偿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围绕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的内容,为您做详细分析。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