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近几年来诈骗罪发案频率较高,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修订后的刑法在各方面对诈骗犯罪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运用这些规定,起到打击此类犯罪,保障市场、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等作用,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提出哪些指导意见呢?下面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 、涉税诈骗、部分金融诈骗犯罪,并规定了与自然人不同的标准。实践中,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
  
  2.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
  
  3.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及私有公司、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诈骗犯罪的主体,具体认定时,应根据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的性质、承包方式、经营运作方式或私有公司、企业的具体状况、经营运作方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构成单位犯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实施诈骗狙罪后,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注销的,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仅从客观方面考察,任意扩大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二、关于诈骗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有关规定,尽可能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时主动作出退赔或返还处埋,以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所得到的退赔或返还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坚持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应当允许。
  
  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被告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诈骗犯罪依法判处财产刑的,对被害人财产的退赔或返还也应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对诈骗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执行。
  
  诈骗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
  
  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 中,"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及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合同诈骗原则是指书面经济合同诈骗。
  
  2.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
  
  (1)从行为人的身份判断。行为人不具备经济合同主体资格,而以虚构的或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虚构、假冒的署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2)从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判断。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仍然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3)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判断。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努力程度。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努力生产、联系货源、筹措资金,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认定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行为人对履行合同不作努力,或者只履行小部分义务,而逃避更大的义务或者继续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搪塞、应付,说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二,行为人对对方财物的处分行为和对他人损失的态度。如果行为人获得对方财物后,不是用于正当经营,而是置他人损失不顾,任意挥霍,随意处分,如用于非法活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用于个人消费、抵偿个人债务等,当地人要求返还或退赔时,不能返还或退赔或者拒不返还或退赔,说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诚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从各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无履约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只想暂时"占用"他人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实践中应注意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转化。"占用"应当是暂时的,有的行为人开始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起初的"占用"故意可能转变为非法占有故意。
  
  四、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金融诈骗罪作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人主观方面均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全融票据作支付、结算手段,骗取票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包括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其他财物的情况。实践中,对于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定会同诈骗罪;如果是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实施,用以骗取贷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定贷款诈骗罪 ;如果不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或不是在贷款诈骗中实施的,则应按普通诈骗处理。
  
  用虚假的金融票据搪塞债权人的,一般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他人签发的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者明知是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作了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而使用,骗取票据项下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规定。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中的"使用"、"冒用"是指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或结算手段的使用,不包括超出信用卡法定使用功能以外的使用行为,如用信用卡作担保骗取财物或用伪造的信用卡本身作为交换标的骗取财物等。
  
  五、关于诈骗犯罪的情节认定问题
  
  对刑法有关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条款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均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九种情形。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以上就是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若干指导意见。它对诈骗罪的关键方面如单位犯罪、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以便更好的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在线律师。
  
  

·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工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发生工伤也不见得能够拿到工伤赔偿,因为没申请工伤认定。实践中,我们经常看看到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那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到底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

·一、离婚后财产另案处理的可能性大吗?
    一、离婚后财产另案处理的可能性大吗?离婚后财产另案处理的可能性不大,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就是说一个案件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这三个,法院都应当主动调查并作出处理决...

·关于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办
    关于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办理提到贷款,想必您都不陌生,一般来说,您在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肯定要有一个东西作为抵押,银行才会对自己进行放贷。现如今除了用其他不动产进行抵押以外,又新推出一个存单进行抵押的政策,相信很多股民对于存单质押贷款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关于存单质押贷...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

·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
    在我们办理离职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离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呢。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的知识,供您进行了解。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

·《民法通则》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驾驶员醉驾无事故怎么提车?
    一、驾驶员醉驾无事故怎么提车? 1、醉驾扣车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交通部门会通知家属提车的。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建材购销合同 购货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为乙方)一、产品名称:二、数量:___块。三、价格:___(含税价)。发票要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具(如页岩砖等),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四、验收标准:甲方会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仓管员,按合同相关...

·男方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是否可以
    目前在我国可能结婚以后,大多数的情况下还是男方主要负责家里面的开销,女方在照顾家的方面付出的比较多一点。所以说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男方的经济收入水平要多于女方的,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判给了男方,那么有一部分男方可能也不会强制要求女方来承担抚养费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

·上诉离婚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分割财产合理吗?
    当感情破裂,人们会选择离婚的方式来让自己结束婚姻,重新开始。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离婚时,会选择上诉离婚的方式来处理离婚中的相关事务,这其中包括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等等。那么在上诉离婚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这种分割财产的方式合理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