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等非农用地规模需求巨大,这也就导致了征地现象十分常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最新的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一 ?)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二 ?) ?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等三种。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有关江苏土地补偿的律师。
  
  

·健康证可以异地使用吗
    可以的,健康证一般是可以跨市使用的,同省内跨市区都可以使用。办理健康证只对服务对象有利,对于相当部分的工作人员来说,则是既出钱又麻烦而且有失业的风险。其实,健康证的内容主要涉及传染病的检查,是为了保障服务行业方的健康安全,对于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的人员来说,他们不属于服务行...

·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借款是否成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

·变更房屋备案合同配偶要同意吗?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如果决定要成为夫妻关系一般都会先落实好房产的问题,经历过买房的人都知道不管是买二手房还是新房都需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房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会在上面写明该房屋的配备问题,为什么要在合同写明配备问题还要对该合同进行备案呢?这都是为了杜绝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那...

·我国的重婚第二段婚姻有效吗
     一、我国的重婚第二段婚姻有效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

·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缓刑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2014年3月31日自己主动到海州区公安局...

·根据法律集资诈骗判刑吗?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像集资诈骗,如果金额过大或有严重情节,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判刑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和刑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了著作权、专利以及商标,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侵犯知识产权达到了一定的严重或恶劣程度的话,就会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但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包含了较多明确的犯罪,因此,我们将在下文中通过介绍法条的形式,告诉您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

·法院查封保全的特点
    对动产的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职权,但并没有具体区别财产的不同形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上对财产作出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又因是否需要登记规定了不同情形。我国对动产的认定,采取的是占有推定原则,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需要...

·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通常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并不一样,可能你亲眼看见,但法院没有看见,律师业没有看见,因此单凭口头说说并不能...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