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您的位置:首页  »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2012年我国最高法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我们带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适用的都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这样对犯罪分子都是十分有利的,但也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减刑或假释。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如果我们拥有一个著作权,就说明我们对这个著作权里面的内容有独占的权利,别人如果未经过允许使用或者未按照法规使用的话都会构成侵权,而我们不仅对自己的权利有维护的权益同时也有监督的义务,我们之前说的著作权一般都是书籍类,纸质类比较多一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慢慢的已经把纸质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通常上,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会伴随对受害人财产的破坏,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理中,将附带的民事诉讼一并处理。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又包括哪些?下面我们根据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学习了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

·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每个月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金钱的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总有一些不守信用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具体对单位克扣工资进行认定,那到底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 如果...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车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行车,遵守法律法规。 1、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服从单位安排和指挥。 2、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证...

·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导致人员受伤,只是人员伤亡程度不同。
    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导致人员受伤,只是人员伤亡程度不同。处涉及到人员受伤的,处理起来会相对麻烦些,很多新手可能不知道怎么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交通事故伤人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一、现场勘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公安...

·中国未成年犯罪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中国未成年犯罪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未成年犯罪监护人在某些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司和个人要想合法的使用土地,必须得先拿到土地使用权。比如,公司设立的时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用地,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拿到土地使用权。那么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公...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诉讼来进行维权,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