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多久的刑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多久的刑罚?
您的位置:首页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多久的刑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现在很多朋友都喜欢在家养一些小动物作为宠物,尤其是一些比较独特新奇的动物,更是爱不释手。但是从网上的一些新闻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朋友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构成犯罪。那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多久的刑罚?下面,跟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规定正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所在。
  
  二、认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从以上我们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多久的法律规定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也提醒您,我们非专业人士很难鉴定是否属于野生动物,饲养宠物一定要小心谨慎。
  
  

·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地方的水质受到
    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地方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通常来说,环境污染事件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人身伤害,健康方面也产生不良英雄。因此,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责任方就损失情况给予赔偿。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

·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申请破产是债务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企业财产重新整理。虽然申请破产使企业不复存在,但是在申请破产后无论是对债务人、债权人都有很多益处。现在就让我们为您总结一下,企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一、企业申请破产对债务人的影响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

·挂靠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挂靠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业和职业。在进行公司经营时候,不可避免的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挂靠合同,那么挂靠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接下来本站我们为您收集了相关范本,供您参考! 被挂靠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

·重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司法鉴定对于您来说其实并不是特别的陌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话也会去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大多小清楚的了解一下重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建设工程纠纷司法鉴定...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当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的,但是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了?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做出解答,您可以阅读文章进行了解。 一、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

·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经过改革以后,现如今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不过无论如何,只要在生活当中您确实以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的话,正常情况下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都是会得到法律的正常保护的,下文中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怎么...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一、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等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申请强制执行。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院。 如果法...

·一、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无偿吗?
    一、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无偿吗? 可以,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解决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

·假冒专利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假冒专利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