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谁支付?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谁支付?
您的位置:首页  »  
 

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谁支付?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未婚先孕的女性来说,独自抚养孩子略显吃力。孩子的抚养问题甚至成为了生活的负担,这不仅不利于女性的身心健康,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时候抚养费的问题就比较棘手。那么,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应该由男方支付吗?下面就看看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一、未婚先孕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对于未婚先孕的孩子来说,其出生时基于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孩子并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保护未婚先孕的孩子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一般而言,男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能独立生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未婚妈妈的权利。
  
  在法院支持未婚妈妈的情况下,让男方也承担起孩子抚养义务。在之后的生活中由于母亲仍然负担不起孩子的生活费或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到法院变更追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判决。
  
  二、未婚先孕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地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能因为父母否认过错,剥夺了孩子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没有过错的。
  
  相信看完以上的介绍之后,您都对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问题有所了解。孩子无论如何是无辜的,不应该剥夺孩子应当享受的平等的物质条件。所以未婚妈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费,这样才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使孩子平等健康的成长。
  
  三、相关法律
  
  (1)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
  
  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
  
  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相信看过以上介绍之后,您对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问题有了一些了解。男女双方在解决抚养费问题时,首先应该秉承着为了孩子着想,努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的想法,毕竟无论发生任何问题,孩子都是无辜的。其次,在抚养费问题上,男女双方应当心平气和的进行调解,从而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三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公司没给交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公司没给交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近年来,醉酒驾驶的司机已经成为马路安全的最大威胁,无视交通规
    近年来,醉酒驾驶的司机已经成为马路安全的最大威胁,无视交通规则的酒驾司机们成为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因为酒驾而酿成的惨祸我们不愿看到,但是它却时时刻刻的发生在我们身边。醉驾一经查处必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然而在打击力度这么严的情况下却还是有人明知故犯,醉酒上路,似乎不造成点交...

·自酒驾入刑以来
    自酒驾入刑以来,饮酒驾车的朋友越来越少,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代驾公司提供的业务包括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和商务代驾等。我们时常会看到骑着折叠电动车,在各大酒店附近徘徊的代驾员。他们专为酒后的驾驶员提供服务。我们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那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购买房子要交多少税费
    购买房子要交多少税费 1、契税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4%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一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

·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一帮犯罪与故意犯罪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的。并且一般犯罪与故意犯罪不仅仅是所判的罪行不一样。其实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般犯罪我们都有所了解,那对于故意犯罪构成的构成因素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做了以下介绍。 审查起诉中,犯罪故意如何认定1、对犯罪故意要从认识因素和...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是一个公司的重要标志,公司在成立时都需要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保证自身的独特性。而商标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之分,许多人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在注册时该选择哪种商标最好,造成了许多问题。今天就由的律师为您解答一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企业当中工作,遇到企业改制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这也是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必须去面对必须去解决的问题,那么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对于公司职工来说无非也是一种难以预料的情况,公司员工对于公司的这种改制也是无力去改变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吧。一、企业在改制...

·重婚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重婚离婚起诉书怎么写?重婚离婚起诉书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