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的,如果有孩子的话,要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通常,孩子会归女方抚养,但是特殊情况下,男方也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而按照规定,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那么,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通过上文,我们给您介绍了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男方有抚养权的,女方要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具体金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通常是参考女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果女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经过再三沟通无效的,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发生车祸该如何申请保险理赔
    发生车祸该如何申请保险理赔 一、发生车祸该如何申请保险理赔 1、申请保险理赔的时间: 车祸发生以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体“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构...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规定有哪些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规定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www.njLawyer.cn。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

·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一、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一、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1、车辆年检过期一般都会被罚款的,逾期没有年检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三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 2、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

·债权转让需要还债吗?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

·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现在各个城市都在大量的征收土地修路建房,也是为了能够很好的发展自己的城市,这就会面临着给群众放发补偿款,那么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这是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发放,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

·交警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扣车?
    交警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扣车? 一、交警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扣车? 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况有:无牌、假牌、套牌,不带两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及标志,盗抢车,事故车需取证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