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有离婚打算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而其中约定好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也可以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作出约定,即可以约定一年给一次抚养费。那通常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
  夫妻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应该要多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这与我国各地生活水平差异极大相联系。
  二、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可以选择用哪种方式,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可以,而分期支付则是多数人选择的方式。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此时需要结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家庭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此时计算出来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就会要高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离婚以后可以打财产官司吗?
    离婚以后可以打财产官司吗?离婚以后是可以打财产官司的,但是只限制于三种情形,即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合意的,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比例严重失衡,或者是一方在分割财产后才发现对方在离婚分割前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在这三种情形下,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对...

·法院会起诉重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会起诉重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公司的各项业务中,我们都要靠签署合同来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那么合同的效力就至关重要了。要知道,合同签订后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合同无效的,即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双方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被确认无...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的夫妻对于离婚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就是有效力的,双方就等于是离婚了,其实不然,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公司经营权、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在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的前提下,国家越来越关注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候会遇到亲属在工作的时候死亡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时单位就应当给予亲属相应的抚恤金,那么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

·劳动者在恢复期间新单位能查工伤记录吗
    劳动者在恢复期间新单位能查工伤记录吗 一、劳动者在恢复期间新单位能查工伤记录吗 能够查出来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治疗工伤,使其恢复健康而继续从事工作的期间,如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伤情恢复,与劳动法规立法原旨相...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地产赠与免缴哪些税?
    1.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另外, 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也属于赠与行为。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3.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再次登记离婚证会被回收吗
    再次登记离婚证会被回收吗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二、再婚还需要婚检吗再婚登记和第一次结婚登记,在很多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在婚检方面,再婚登记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先进行婚前检查,新《民法典》规定...

·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一方属于精神病人,同时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而很多人却是在婚后精神状态出现的问题,那此时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能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 1、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