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于金钱的诱惑或是出于人情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现象是多有出现的,然而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那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对于处罚本罪的又该如何处罚?本文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3)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404条)
  
  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达到10万元司法机关就会立案处理,即使达不到10万元,但是具有家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机关也会立案处理,如果您涉及到本罪,最好是请个专业的律师帮助辩护。
  
  
  
  
  

·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容易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1.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其外观类似婚前人财产,如婚前登记至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容易漏报,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 2.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

·在正式买房前,开发商经常会举办一些活动为买房打折扣,通过这样
    在正式买房前,开发商经常会举办一些活动为买房打折扣,通过这样的活动,开发商就会让购房者缴纳所谓认筹金的费用,来吸引购房者来买房,但其实像这样认筹的活动,国家是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活动,那么买房子认筹金可以退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一、买房认筹金能退吗1、如果购房者...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卖方提交合适的单据后,买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接受单据支付货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货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单,买方也就掌握了货物的处置权。买方(除非另有规定)无权等到货到后付款,也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以便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

·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
    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必须立即报警(拨打报警号码110、122,救护电话120,如果该人被困车内,还要拨打119通知消防队救援)并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

·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主要有哪些? 1、事前控制 (1)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每个施工承包单位都应有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并设施工员、质量员和资料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立施工工序的自检验收制度。 (2)对施工队伍...

·遭遇家庭暴力能要求赔偿吗,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遭遇家庭暴力能要求赔偿吗,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家庭暴力是否赔偿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遭遇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

·上海市工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工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时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政府无权征收该部分土地。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很大,各地的土地产值各不相同,因此相应的补偿标准应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公告。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上海市工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二手房的话,须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是购买新房须先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产过户详细说明: (1)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

·上海市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意见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
    
    
  &nb...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注销决定谁出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注销决定谁出?分公司注销决定是由股东大会作出的。(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如在于洪区登记的,请到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工商登记窗口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