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流程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流程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流程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很多人在婚前都会要求另一半在财产中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来求得安心,其中更是以房产最为被看重,很多丈母娘就会要求男方在结婚前把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婚前财产加名需要什么流程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吧。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就已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其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5、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
  
  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则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加名:
  
  一是赠与:
  
  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当赠与的对象为自己的配偶,则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二是买卖:
  
  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被加名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三是析产: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拟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
  
  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无论采取是上述哪一个方式,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房屋成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一些法官还常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不足一半。
  
  主要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加名由于没有结婚证等证件只能通过赠予、买卖和析产三种方式来实现,财产加名后加名人就会对财产享部分产权,同时在离婚时将会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不加名的婚前财产则归一方所有。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
    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家庭都会有数额不等的存款,以前如果家庭有积蓄,一般都会选择把它存进银行,作定期存款,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可以让这笔钱产生更多的收益 ,其中就包括了大额存单。下面我们来了解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大额...

·个人之间的借款要怎么约定利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个人之间在涉及到借款问题时,也会约定一定的利息。而这个约定同时又必须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得不到支持。那在实践中,个人之间的借款要怎么约定利息呢,换言之,怎样约定个人借款的利息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个人之间的借款要怎么约定利息 ...

·法院判决书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决书执行期限是多久?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 二、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的旷工长达十五天,用人单位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并开除,但是旷工1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开除合理吗。职工虽然连续旷工的时间较长,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和开除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下面我们将在本文中介绍一下劳动法是...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

·劳动调解一般需要多久
    劳动调解一般需要多久一、劳动调解一般需要多久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

·有家暴起诉离婚要多久才会判离婚
    有家暴起诉离婚要多久才会判离婚在夫妻生活的过程当中,如果女方遭受到男方的家暴的话,面对这种情况,一定不要选择隐忍。其实现在大多的女性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常识,如果男方第一次对自己有家暴行为的话,通常都会起诉离婚,因为家暴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值得原谅。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家暴起诉离婚...

·债权人该怎样通过诉讼讨债
    债权人该怎样通过诉讼讨债 一、债权人该怎样通过诉讼讨债 1、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

·丈夫与小三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吗
    一、丈夫与小三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吗?老公和小三生了孩子并不一定算重婚罪,如果没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重婚的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