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被判给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要求每个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可是现实中常常还会有人询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下文会对此进行专门介绍。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方支付方式是什么?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 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 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否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答案是肯定的。不过,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可以暂时不付。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我们就可以知道: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应尽义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不付子女抚养费的。但是假如一方被关押失去给付能力,法律规定可以暂时不付。待有支付能力后还要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债权人行使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代位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很多时候,涉外婚姻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而此时就无可避免的要说到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当事人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指什么涉外离婚诉...

·我国网络诈骗1000能立案吗
    我国网络诈骗1000能立案吗网络世界是一个便利的世界,也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既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便利了某人破坏别人的生活。很多人利用网络的技术,使用一些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目的一般都是为了非法占有。所以国家为了营造一个好的网络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惩治网络诈骗犯...

·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签署拆迁协议有效吗?
    1. 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拆迁行为随之愈演愈烈,而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没有双方协议的达成,没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就拆迁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就谈不上合法的拆迁,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涉及一九九七年底清华大学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怎么判?
    武器装备通常在战争年代十分常见,因为在战争过程中武器装备将会发生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主体还是能够拥有武器装备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怎么判?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规...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基本的一步,对于劳动者来说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性。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也正是这些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是取得劳动法保护的条件。那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呢?律师我们为您讲解。 一、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出租方可否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停水电措施?
    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有观点认为,实践中,有些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人有权停水、停电的约定,但是此类涉他合同条款除非经过供水、供电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用户各方一致认可,否则应...

·犯了股票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股票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