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现如今,虽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也即零元便可以设立公司,但公司没有资本在经济活动中很容易造成不能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无奈被宣布破产。那么,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注: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二、公司破产的含义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在: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通过以上我们为您介绍的公司法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稳定迅速发展,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按规定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
    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来讲,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味的选择忍受,而是需要通过一些法律突进来保护自身利益,就包括申请人身保护令,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此时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了。那到底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工程结算需要哪些手续 ?一、工程结算是什么?
    工程结算需要哪些手续 ?一、工程结算是什么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什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什么?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工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见得能拿到工伤赔偿,因为不能认定为工伤,那到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具体工伤认定的流程又要怎么走?下文会一一的告诉您。 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

·转让专利权生效的时间是多久
    转让专利权生效的时间是多久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

·广丰离婚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广丰离婚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

·新刑法受贿5000元能定啥罪
    我国近几年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贿赂为他人办事的一种行为,收受贿赂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构成受贿罪。那新刑法受贿5000元能定啥罪?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新刑法受贿5000元能定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如何处理?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时需要履行遗嘱人对其附加的特定义务,否则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能被法院取消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例如,某甲在遗嘱中写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由继承人某乙继承,但是某乙需要在某甲死亡后允许某甲年老的父母在该房屋...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一、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的作用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是股东已经出资的证明,是证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 二签订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