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用途有很多种,建设基础公共措施,种植良田,发展城市规模等等。对于土地的规划管理我国专门有相关的法律做出了规定,用来更好更高效地利用土地。那么,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释义】 本条是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当前,耕地转为非耕地的主要方式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对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今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主要利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并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生态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当地耕地开垦情况逐步退耕,并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这就改变了过去经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包括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保护耕地不但是地方政府的事,中央投资占用耕地也应当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单位非常重要,以利于执法监督和履行职责。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过去开垦耕地不落实有一部分是因为有计划没有资金。因此,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开垦耕地还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防止乱开滥垦。
  
  5、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垦工作。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耕地开垦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
  
  (三)省级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有:
  
  1、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具体,便于操作和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要使开垦耕地工作真正落实,不但要有计划,明确责任,更重要是监督,要使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对未依法履行责任的单位作出处罚。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耕地是否达到标准。
  
  3、组织开垦耕地。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进行,并对开垦耕地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是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一)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耕种形成的,是农业生产中的宝贵的资源。一般来说,要形成好的土壤结构(即生地变熟地)要经过很长时间的耕作、施肥和培养,良好的土壤结构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耕地开发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响耕地的质量。但在工程建设中,耕作层的土壤好坏与建设毫无关系,有的工程还必须将耕作层挖掉,来加固基础。因此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是有利的,可以加快新开垦耕地熟化的过程。
  
  (二)国内外都有许多工程建设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但是,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由于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如当地土壤条件较好、开垦耕地不需要另加耕作层或运距太远造成成本太高等原因也使其难以实现,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这样做,但不是必须要求这样做。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此项要求。
  
  二、什么是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主要运用法律对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做出说明,然后运用行政的手段对土地的整改规划进行实施。国土资源是国家最大的资源,是国家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司法解释中主要包括对于土地管理的执法法律和执法机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若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是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多久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多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

·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判多少年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可能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构成本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刑法条文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却讲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一、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立案以后的六个月就可以结案,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也是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伤情比较轻轻微,交通事故当中的各方人员完全可以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商讨赔偿的事宜。但所谓的受伤如果已经...

·劝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吗
    劝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吗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同时,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也得以消除。这当然是...

·一、湖南省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一、湖南省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湖南省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实际的损害进行计算。主要包括: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2、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一...

·怎么才算离婚婚前财产转移?
    怎么才算离婚婚前财产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

·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抚养权都是父母享有的权利,在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能力的时候,是可以转让抚养权的,这时候法院也是支持的,那么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在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该老人必须是...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