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您的位置:首页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对该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全文,供您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 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 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 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供您阅读,我们要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才行,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则不能构成该罪。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些什么?
    说到渎职罪,想必您一定都不陌生,顾名思义,一定是与职权有关的罪名。一般来讲,它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作出有违法律的行为。那么,你知道法律规定的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什么吗?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新刑法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

·离婚必须调解吗 要调解多长时间
    离婚必须调解吗 要调解多长时间 一、离婚必须调解吗 要调解多长时间? 调解是必经程序,但是关于调解的时间法律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调解离婚需要的时间包含在诉讼离婚期限中,不同的离婚案件,调解离婚的时间也不同。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有两种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三...

·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是什么?
    非法集资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的次数非常多,有的朋友会误以为对应的就是非法集资罪。法律规定并不是这样的,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对应的有两大罪名。那么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

·申请发明专利费用是多少
    申请发明专利费用是多少发明创造要想获得法律保护,那么最好就是申请获得专利权,这样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最长可以达到20年。但需要注意,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那么申请发明专利费用是多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发明专利费用是多少 申请时的费用:申请费90...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有哪些规则?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有哪些规则?一、通常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需根据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通常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

·青岛五险一金查询
    生活中,很多人对五险一金缴纳以及账户查询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够,对于五险一金,您不能只会交钱而不会查询和使用,要积极利用五险一金来保障自己的生活,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整理关于青岛五险一金查询途径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

·培训合同什么情况下交违约金 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服务水平,企
    培训合同什么情况下交违约金 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服务水平,企业往往会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培训,其事先可能会和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培训的条款。身为劳动者的我们可能会产生各种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培训合同什么情况下交违约金,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有关培训合同的知识。 一、...

·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第二、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

·不服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办
    不服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具体的规范。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

·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一、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1.购买成本高 购买40、50年产权房时只能选择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最长贷款年限10年。 2.居住成本高 40、50年产权房很有可能水电费都是按商用标准收取的,也就...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