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怎么办?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一样,每一辆有主人的车(机动车)也都得有自己的“身份证”,也就是车牌号。一般情况下,车牌号是不可以随意更换的,是终身制的,除非是报废车辆或注销车辆时可以重新申办一个车牌号。因此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及流程就很重要了,掌握了下面的信息,相信能帮助各位车主更顺利地办理注销车牌手续。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其它规定
  
  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牌照注销手续虽然有很多注意事项,但法律规定都比较完善,车主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原因导致的需要注销的车辆有不同的处置措施,希望各位车主看清楚规定,以免白跑一趟。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是否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注册商标如何才不侵权?
    注册商标如何才不侵权?1、保密措施对于企业而言,商标关乎未来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需要对商标或者是相关创意内容进行保密措施,避免被抢注。2、商标查询当前而言,每天的商标申请量几乎都是成千上万,而很多文字商标几乎被注册了个遍,同时一些简单容易的商标也早早被人注册,为了能够在商标注册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有在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得签订...

·交通事故自行急救
    车载急救包与道路应急标识架以及灭火器等备件是必需的。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人员受伤,小小的车载急救包或许可以派上大用场。原因很简单,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时,医院的救护车很难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营救,危急关头,自救显得异常重要。 事发现场的4分...

·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 1、批捕只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 2、不是逮捕就会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案情。建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额外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需要支付的一个月的工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而解除...

·危险废物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

·好意施惠开车人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好意施惠开车人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开车人保护的规定是开车侵权一般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惠人本人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

·保管合同之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

·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吗?
    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吗?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侵占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他人遗失的财产和他人埋藏的财产,而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非法侵占罪不属于公安局管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