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现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来说,最难解决的部分便是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的问题,而且很多情况下,在面对劳动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会说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吃亏的往往就是劳动者,这时候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工资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么收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首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处于一个不利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旦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将很难成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大量得不到解决,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要收集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时要注意:第一,不要等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去收集证据,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还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得在平时工作时一有机会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如果劳动纠纷时因劳动者工伤产生的赔偿引起的,那么要记住在劳动局工伤认定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往往要求做证人证言的工友必须在场并现在仍在该用人单位上班的并且要数位这样条件的工友做证言。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动者的工资条,当然对于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来说,并不是只能是单一的劳动合同,其实想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只需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便可以了。
  
  
  

·醉驾处罚刑事责任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醉驾处罚刑事责任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

·哪些债务能被继承
    哪些债务能被继承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

·工伤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工伤社会保险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部分。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加3元;3、失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处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缓刑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很有利的制度,因为只能在法官量刑处罚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因此就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争取缓刑才行。不过此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法律中规定的缓刑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目...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在立案之后,不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鉴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障碍可能的,应当主动进行鉴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

·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合同是我们进入一家公司都要签订的,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签订合同之后,根据合同的内容,工作单位会帮我们买各种保险,缴纳相关的社保等等,那么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情况下会有补偿吗?接下来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

·起诉书欠钱不还怎么办?
    起诉书欠钱不还怎么办?起诉书欠钱不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

·银行员工有私人借款能辞退吗?
    银行员工有私人借款能辞退吗? 一、银行员工有私人借款能辞退吗? 是可以辞退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